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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空八年澳門人身保護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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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空八年澳門人身保護令案'''(案件編號:第二千空八分之三號), 申請人甲,姓名並無公開(沿用判詞中的代稱,下同), 答辯人為澳門檢察院。二空空八年二月初八,甲為予澳門司法警察局扣留的阿姊乙入稟澳門終審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講這靠俗的為非法。但因為警方已經佇二月初七將乙移交予珠海市公安局,法院以代誌無效為由,宣告訴訟程序消滅。判詞引用仝一法院佇二空空七年的裁判,認定未有為此訂立特別法之先,共逃犯移交內地的行為無合法,「 這寡行為違背公正,動搖法治,影響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威望。」事件成做法學者關注澳門佮內地無訂做刑事司法互助制度的時陣引用的案例。 二空一五年香港銅鑼灣冊店股東佮員工失蹤事件了後,《 南華早報》一篇報導令本案閣再為人所知。澳門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是強調,移交有依法律,法院批評對法律的理解無仝款。 ==背景== 二空空八年二月六號下晡,一个女性中國籍香港永久居民乙經外港客運碼頭欲入境澳門,予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截查。因其涉嫌佇中國福州市犯下信用卡詐騙,國際刑警發出紅色通緝令,要求一旦拘捕,應移交中國內地。所以,治安警其後共乙轉交予司法警察。仝日,澳門檢察院助理檢察長批示,共其移交予珠海市公安局。二月七號執行。 ==申請理由== 二月初八,乙的胞弟甲以傳真向終審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甲稱,乙的厝內人捌佇二月初七暗時到龍嵩街的司法警察局問乙的情況,毋但知影予人扣留的乙不在該局,毋捌說明其去向。甲相信,若乙已經獲釋,定著會共厝內的人聯絡,毋過伊並無按呢做。佇扣留已經四十八點鐘法定時限了後,甲稱猶未知乙的行蹤,相信乙予非法拘留,為著欲申請著人身保護令。 ==答辯理由== 法庭收著申請了後,通知時任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提交說明。公函中,局長解說講,若國際刑警組織成員國發現紅色的通緝令中所通緝之嫌疑人,按國際刑警組織的規定,應馬上通知國家中心局佮國際刑警總秘書處,所以聯絡中國國家中心局,著愛知影,二空空四年六月四號福州市公安局發出逮捕令通緝乙,要求一旦乙被掠,就移交內地。移交是根據助理檢察長的批示。 ==判決== 法院照《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舉行公開聽證。判決起首確認,佇甲申請人身保護令進前,乙已經予人移交去中國內地,但終審法院的管轄權干焦限澳門,所以這改的程序無法度實現申請人的訴求。此為代後出現使司法訴訟屬無路用的狀況,遮的故裁定訴訟的程序消滅。 同時,法院重申,佇二空空七年澳門人身保護令案中,終審法院已經裁定,共逃犯移交到澳門以外,愛受特別法律規範,毋過現行法律猶原無規範移交到中國內地之事,所以就算有國際刑警組織發出紅色的通緝令,檢察院佮司法警察局亦袂當做為由,拘留被通緝人士。 法院講,可能有人對此有無仝款的意見,但是到判決進前,看著的理據據是「泛的口號,並無實質的內容」。 而且即使有分歧,佇法治地區,法院佇管轄權範圍內所做判決,比較其他當局的決定為優先。況而且連澳門佮大陸互相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攏愛有協定,是移交逃犯方面閣較需法律抑是協定規範,方能保證合法性,因為佇侵犯人的基本權利方面,這民商事佮刑事無法度比起來。 所以乎,法院斥責當局,就算講已經有二空空七年裁決, > > 有關當局猶原佇無任何法律抑是協定規範、無立案、無予人拘留人士辯護機會、亦無法官的移交命令的情形下堅持將逃犯移交內地。這寡行為違背公正,動搖法治,影響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威望。 > > ==回應== 二空空九年,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方泉認同判辭對當局無執行二空空七年澳門人身保護令案裁判嚴厲批評之講,認為按呢確實攏愛判力佮信服力兩方面,損害澳門司法權威。但是同時,伊講終審法院的立場「燒貼盾」:揤《刑事訴訟法典》,若無遵守終審法院就是人身保護令的請求對予拘禁人的處斷,則會處瀆職罪的刑罰,但終審法院一方面譴責無遵守既有裁判,另外一方面煞無追究助理檢察長。而且,伊認為人身保護令案件的訴訟標的應該愛限拘留之事,毋是移交之事,終審法院「捆縛佮混淆」兩件代誌,憑藉的邏輯是「因為移交無合法,所以拘留也就無合法」,猶毋過,兩事之間無存在邏輯上的必要的條件關係。國際刑警澳門支局揤法規有權根據情報,拘留正被外地當局通緝的人,閣協助共送去交具職權的司法官,會當佇滿足刑訴法的提著合法拘留嫌犯,「 應該不存在合法性的疑問。」 二空一三年,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趙國強稱本案佮二空空七年澳門人身保護令案一同反映檢察院佮終審法院佇移交逃犯一事上有實務分歧,需要解決。其明確支持檢察院的觀點,質疑法院的理據,認為是因為錯誤理念,而且無論主觀上何等善良,其客觀作用就是縱容犯罪,反問「敢講澳門欲愛的就是按呢的成做犯罪分子天堂的『威望』?」伊認為講,就算在「無協議佮專門法律的情況下,依照『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遵循『著等互惠』原則」,猶是會當移交逃犯,鋪是上好抑是趕緊訂立協議;顛倒是澳門終審法院因為對實務的錯誤認識,以「欲仝仔欲仝」的理由,著澳門佮中國內地移交逃犯的「默契佮慣例橫加干涉」。 此前另外一篇論文中,趙稱法院判決的「依法移交」理念「抑是有道理的」,鋪是兩地佇移交逃犯問題上進展無大,甚至「回歸了後閣不如回歸進前」,予人失望。 二空一五年銅鑼灣冊店股東佮員工失蹤事件了後,二空一六年二月,記者拉克爾 ・ 卡瓦略佇南華早報刊出一篇報導,描述本案佮二空一五年吳權深遞解案同為「法外」(extrajudicial)途徑的移交,閣訪問澳門律師公會主席華年達,伊認為無論這款的案件數目偌濟,其原則攏是有毋著。港澳濟个新聞媒體引述該報導,有民眾評論是南華早報提起下令本案閣再受關注。該報導出版一日後,已經晉升做保安司司長的黃少澤主持「二空一五年度刑事犯罪佮執法數據簡報會」,期間表示移交有依法律,法院是批評講是對法律理解無仝,而且為著避免檢察院佮法院閣起矛盾,當局已經無閣處理類似的代誌,澄清二空空八年了後澳門已經無閣將香港居民移交中國內地。伊閣指出,法律無限制香港的居民不可移交,強調會依循「一國兩制」的做法,「 從來、絕對、百分百」無牽涉著澳門的居民,而且揤一般原則亦是絕對袂當移交澳門居民。 二空一九年,澳門大學法學院另外兩位助理教授米格爾 ・ 馬內羅 ・ 德萊莫斯佮特蕾莎 ・ 蘭克莉 ・ 菜巴洛認為,澳門兩个司法機構佇咧事件內底的衝突,具指導價值。一爿是法院,攑懸法治佮程序正義,煞致使澳門會當移交逃犯予世界各國,唯獨袂當移交去到中國;另外一爿,檢察院重視合作滅罪,甚至「可能會重視政治佮法律」(possibly , a prevalence of politics over law), 造成的後果是,移交敢是由檢察權或者是警權決定,不舒服保證。兩爿的後果攏「強欲吞袂落去」(hard to stomach)。 論文發表進前,當咧香港政府將逃犯條例條訂草案交予香港立法會審議,作者認為準備通過,可能屬「一國兩制」的「一國」內移交逃犯的重要一步。 澳門社運人士周庭希望佇香港反修例運動期間也評論了本案,認為是二空空七年案了後,澳門當局「尋求方法避開移交可能出現的司法挑戰。」 ==註== ==參考的交獻== [[分類: 待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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