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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爾佮孔祥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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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ur 佮孔祥超案'''是歐洲各共同體法院佇二空空一年裁決的兩宗案件,裁決確立了英國佇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大不列顛倒離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就「國民」一詞定義之聲明》是有效袂使挑戰。 ==Kaur 案== ===身份背景=== *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一號,Kaur 佇肯尼亞殖民地佮保護國,是為「聯合王國佮殖民地公民」。 * 一九七三年一月初一起,依照《一九七一年移民法令》,Kaur 無英國本土居留權。 * 一九八三年一月初一起,依照《一九八一年英國國籍法令》,Kaur 是為「英國海外公民」。 ===佮英國交涉=== * 一九八七年,Kaur 申請英國「定居許可」佮「訪問許可」相紲予人拒。 *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四,Kaur 向英國「遮的人裁員」上訴失敗。 *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六,Kaur 向英國「移民審裁處」上訴予人駁倒轉去。 * 一九九空年五月二十六,Kaur 進入去英國。 *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二號,Kaur 申請「永久居留許可」。 *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初七,Kaur 申請「許可」予人拒,並且予人號做是非法入境者。 *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九,Kaur 因為佇英國居留的母親重病,得著批「特殊居留許可」予人弄到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一號。 * 一九九四年五月初三,Kaur 申請「許可」續期。 *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號,Kaur 得著批「許可」予人弄到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一號。 *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三,Kaur 獲批印度真濟逝入境簽證,效期六個月。 * 一九九五年一月初七,Kaur 前往印度。 *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Kaur 轉來到英國。 * 一九九五年五月初三,Kaur 申請「永久居留許可」抑是「特殊居留許可」續期。 * 一九九五年五月初三,英國內政大臣拒絕 Kaur 兩項喔「許可」申請。 *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五,Kaur 上訴。 *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號,Kaur 暫緩上訴,閣向英國交涉,提議予居留許可。 * 一九九六年八月初五,「 遮的人裁員」駁倒轉來共講,並拒絕 Kaur 的提議。隨後 Kaur 向內政大臣交涉,聲稱家己講為「歐洲聯盟公民」。 *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一九九七年一月初九佮一九九七年一月二二,內政大臣覆函敢定 Kaur 是「歐洲聯盟公民」,並指 Kaur 也毋是無國籍的,亦無留英國的理由,應該隨離開英國。 *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英國英格蘭佮威爾斯高等法院皇座法庭准予司法覆核,是為 CO / 九十七分之九百八十五 _ 女王代 Manjit Kaur 對內政大臣 _ 案。 ==孔祥超案== 同時,一个英國國民(海外), 號做 Cheung Chiu HUNG(譯名「孔祥超」), 亦聲稱家己為「歐洲聯盟公民」,向皇座法庭申請司法覆核,是為 _ 女王代孔祥超對內政大臣 _ 案。 ==裁決的過程== *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號,法庭審理 _ Kaur _ 案時,決定欲揣歐洲各共同體法院解說歐洲各共同體法律。其後 _ 孔祥超 _ 案件若揣歐洲各共同體法院解說。 * 九九年四月十四,英格蘭佮威爾斯高等法院照會歐洲各共同體法院,是為 C-九十九分之一百九十二 _ Kaur _ 案佮 C-九十九分之兩百五十六 _ 孔祥超 _ 案。_ Kaur _ 案率先聆訊。 * _ Kaur _ 案聆訊期間,英國、法國、丹麥、德國佮義大利,歐洲各共同體委員會均有書面抑是話頭陳詞。 * 二空空一年二月二十號,歐洲各共同體法院就 _ Kaur _ 案裁定:須以《大不列顛倒離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就「國民」一詞定義之新聲明》判別某乜人敢是歐洲各共同體法律適用之大不列顛倒反台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國民」。 * 二空空一年七月十二號,歐洲各共同體法院就 _ 孔祥超 _ 案簽發命令,_ Kaur _ 案之判決亦適用於 _ 孔祥超 _ 案。 ==事件影響== * 一九九九年三月初四,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決定將 _ Kaur _ 案紀錄佇案件,留日後討論。 * 二空空六年十二月二一,歐洲聯盟理事會宣告修訂第二千空一分之五百三十九號規例 ( Regulation ( EC ) No 二千空一分之五百三十九 ),列明英國國民(海外)為「'''非'''歐洲各共同體法律適用之大不列顛倒和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民的英國公民」( British citizens'''who are not'''national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for the purposes of Community law ) 並且會當免簽入去歐洲聯盟成員國。 * 二空空九年六月二十六號,歐洲聯盟委員會回應歐洲議會議員質詢,說明根據 _ Kaur _ 案裁決,干焦三類英國國民是歐洲聯盟公民,其中無包括英國國民(海外)。 委員會解說,英國的《一九八二年聲明》確立干焦該三類英國國民是歐洲聯盟公民。 * 二空空九年十二月六號,歐洲聯盟駐香港澳門代表處佮英國駐香港總領事館說明英國國民(海外)並非歐洲聯盟公民。歐洲聯盟代表處解說,依照《里斯本條約》干焦英國公民、受惠佇一九八一年英國國籍法令第四部份的人士、透布羅陀之英國海外領土公民,才是歐洲聯盟公民。英國總領事館解說,英國國民(海外)的法定地位,並無因為《里斯本條約》來改變。 * 二空一二年,《 Free Movement of Persons in the Enlarged European Union》冊之第二版出版。英國大律師 Nicola Rogers 和英國艾塞克斯大學法學教授 Steve Peers 佇冊內底認為,歐洲各共同體法院透過 _ Kaur _ 案之判決明確表示講英國的《一九八二年聲明》是有效袂使挑戰。 * 二空一二年十月二十六號,英國透過附加佇通過里斯本條約的跨政府會議的最後法令的《第六十三號聲明》( Declaration No . 六十三 annexed to the final act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 which adopted the Treaty of Lisbon ),重申《一九八二年聲明》猶原有效。 * 二空一四年五月十五,歐洲聯盟理事會宣告再次修訂第二千空一分之五百三十九號規例,列明英國國民(海外)、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英國海外公民、受英國保護人士佮英籍人士為「'''非'''歐洲聯盟法律適用之大不列顛倒欲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民的英國公民」( British citizens'''who are not'''nationals . . . for the purposes of Union law ) 並且會當免簽入去歐洲聯盟成員國。 * 二空二空年一月二四,英國佮歐洲聯盟簽訂《脫歐協議》,協議第二 ( a ) ( d ) 條說明「聯合王國國民」的定義佮英國的一九八二年《聲明》和《第六十三號聲明》一致。 ==參考文獻== [[分類: 待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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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爾佮孔祥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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