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近期變更
隨機頁面
MediaWiki說明
Taiwan Tongues 台語維基
搜尋
搜尋
外觀
建立帳號
登入
個人工具
建立帳號
登入
檢視 費斯特出版公司訴鄉村電話公司案 的原始碼
頁面
討論
臺灣正體
閱讀
檢視原始碼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檢視原始碼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
外觀
移至側邊欄
隱藏
←
費斯特出版公司訴鄉村電話公司案
由於以下原因,您無權編輯此頁面:
您請求的操作只有這些群組的使用者能使用:
使用者
、taigi-reviewer、apibot
您可以檢視並複製此頁面的原始碼。
'''費斯特出版公司訴鄉村電話公司案'''(_ Feist Publications , Inc . , v .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 _)是美國最高法院做出終審判決的案件,為著作權法律中有名的判例。 ==爭議點== 本案的爭議點是按照字母順序排列的電話白頁本是毋是受美國版權法保護的 ==法院的觀點== 美國最高法院認為上述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根據美國版權法的基本原理,一个作品欲得著版權法的保護,愛有三點愛素:一是愛有原創性;二是欲為作者創作,非機器抑是動物創作;三就是固定佇一定的表達媒介頂懸。啊若其中上重要的就是第一點。即原創性,啊若原創性,根據美國普通法積累的案例的解說,應該有兩个欲素:一是有作者獨立創造,非操人伊的作品;二就是有上低程度的創造性。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按字母順序排列的電話本連上低程度的創造性攏滿足毋矣,因為按呢排列是這个行業的傳統實踐,雖然該公司開用大量心血收集遮的數據,但是並無體現任何創造性,和版權法的宗旨無一致,因為無受著版權法的保護。 ==外部連結== [[分類: 待校正]]
返回到「
費斯特出版公司訴鄉村電話公司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