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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肯訴路易斯安彼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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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肯訴路易斯安彼州案''',_ Duncan v . Louisiana,三百九十一 U . S ( 一千九百六十八 ) _ 是美國憲法、美國刑事訴訟法的案例,法院明確承認對增修條文十四條「當做法律的程序」採取「合併原則」,尤其是「選擇性合併原則」。 此外,法院認為「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亦合併於「當做法律的程序」條款。 ==事實== 鄧肯被以「輕可傷害罪」( simple battery ) 起訴,依照路易斯安彼州法規定,上懸會使判兩冬的徒刑和三百美金的罰金。審判的時,被告要求「陪審團審判」,但是依照這个該州規定,此罪屬於輕罪(misdemeanor), 無愛陪審團審判,被告被判六十工的徒刑佮一百五十箍美金的罰金。被告提出上訴,認為家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受著侵害。 ==相爭點== 敢是增修條文五、六條針對「聯邦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屬於增修條文十四條「當做法律的程序」條款內底所包含的權利? 被告所涉及的法律,敢有法度提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先例== 《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 非經大陪審團提起公訴,人民無受死罪抑是其他無名譽罪之審判 . .」《;第六修正案》:「 佇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應享受下列之權利:發生罪案之州抑是區域之公正陪審團予用真緊的來公開審判 . .」;《 十四修正案一項》:「 無論何州 . . 不得未經正做法律程式剝奪任何人的性命、自由或者是財產 . .」 Twining v . New Jersey ( 一千九百空八 ) 權利法案的內容,因為州攏無適用。第五修正案「無自證己罪」條款 ( right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 對州無有拘束力。 Powell v . Alabama ( 一千九百三十二 ) 決定一項權利敢是包括十四修正案,著愛判斷這个權利敢是「作為咱人一切公民佮政治制度基石的自由佮正義基本原則」。 而且「受律師協助權」對被告來講是一項「基本權」,佇咧無提供有效律師辯護的情況下被定罪佮判刑,違背了「當做法律的程序」條款的要求。 Malloy v . Hogan ( 一千九百六十四 ) 《 第五修正案》「 伊無家己罪」之條款,屬於《十四修正案》「 當做法律的程序」的一部份,「 非自願供詞」佇州法院審判亦無效。 ==理由== 因為「當做法律的程序」條款的用語傷過抽象,法院漸漸納入「權利法案」的內容做指導。權利法案進前八條誠濟條款,已經予人認為會當做法律程序條款,適用到州。目前法院承認的有:一條「言論、媒體佮宗教自由」、四條「搜查佮扣押」、五條「私產收做公用」、「 無自證己罪」、六條「受律師協助」、「 快速公開審判」、「 嘿質」、「 證人」的權利。 「 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佇美國社會中是基本權 ( fundamental )。咱就想講「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應該適用佇州的所有刑事案件,就親像聯邦法院仝款。 一項犯罪否嚴重,應當當咧「上蓋高刑期」來計算。關監兩冬的案件是重罪,所以彼个被告應講有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結論== 未實現上訴人所要求「陪審團審判」的權利,違背「當做法律的程序」條款的要求。 ==協同意見書== 根據我的立法的經驗,閣較重要的是佇咧國會內底,提出增修條文十四條的人「講過啥物」,( what was said ) 毋是「毋捌講過啥物」。 ( what was not said ) 對正當法律程序條款,並無提出清楚而明確的憲法命令,是留予「法官」決定的講法,咱無法度相信,按呢無受限制的權力,佇咱的憲法內底留予法官。 若採取「基本公正原則」,將可以正當法律程序條款的內容,就決定佇咧部份法官的倫理佮道德的觀念,才無受憲法明文的限制。佇咧過去的歷史內底,並無表示正當法律程序條款的憲法上控制,並且靠法官的價值觀。 權利法案毋但是為著保護人民無受聯邦侵害,亦是為著避免州採取「崇高的社會佮經濟的試驗」。(novel social and economic experiments)採取「選擇性合併原則」(Selective Incorporation Doctrine), 也會使防止法官照個人較好決定,亦可使絕大多數的權利法案的內容,適用佇州。 ==無仝意見冊== 權利法案被真濟人認為,是為著約制強力的「中央政府」,濫用權力的可能性。制憲者 ( founders ) 並無認為權利法案是基本權,會當直接共抗州。「南北戰爭」劇烈的轉變聯邦佮州之間的關係,了後通過的增修條文十四條,用真濟概用而且一般的詞,既然採取合併原則,亦未針對權利法案前八條提供保障。 法院採取的「選擇性合併原則」欠缺邏輯頂懸的一致。法院並無回答,否認「陪審團審判」的權利,究竟會產生佗一種無公正。 ==參見== * 基本公正原則 * 合併原則 ==參考資料== * 厝保國著,美國刑事當咧做法律程序規則的歷史考察,北大法律信息網,二空空二年。 [[分類: 待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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