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鋪拉斯特訴科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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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鋪拉斯特訴科恩案''',_ Flast v . Cohen,三百九十二 U . S . 八十三 ( 一千九百六十八 ) _,是美國聯邦上高法院的案例,華倫 ( Warren ) 法院建立矣「雙重紐帶法則」(double nexus test), 干焦滿足的這項條件,納稅人才會當對聯邦政府的支出提起訴訟。 ==事實== 納稅人 Flast 佮其他的人做伙起訴衛生、教育、福利部部長 Wilbur Cohen,挑戰《一九六三年聯邦教育法》(Federal Education Act of 一千九百六十三), 理由是該予衛生、教育福利部調配資金予州政府佮地區,鬥贊凶苦人士以獲得受教育機會。原告聲稱聯邦教育支出項目為宗教學校提供資助,侵犯了美國憲法頭一修正案的政教分離條款 ( Establishment Clause ),該條禁止聯邦政府以財政支出方式資助宗教活動,前審認為原告欠缺訴訟資格 ( Standing ),原告上訴。 ==相爭點== 原告敢會當納稅人的身份,對著政府的支出計劃,有咧起訴權? ==先例== * Frothingham : 原告並無提起訴訟的權利,假使講伊所受的損害,佮其他納稅人仝款,而且足細的。對未來的稅負的增加,過去因為遙遠無確定。 * Baker v . Carr : 拍官司資格 ( Standing ) 的欲旨,為這个尋求救濟的一方,是毋是會因為訴訟勝敗,煞予這个人利益受著影響。這是為著確保議題清楚的呈現,以便法院處理艱苦的憲法問題。 ==理由== * 佇一寡特殊的案內底,原告凡勢有起訴權,法院煞拒絕審查。 * 對著這个 Substantial Issue,原告著愛建立家己的法律地位,佮所針對的法律間,有邏輯上的關聯。納稅人會當主張,國會著愛根據第一條第八項來行使權力,方合憲。惟若干焦是,法律執行過程中的附隨支出,並無充分。 * 第二,納稅人著愛建立家己的法律地位,佮憲法的上權利所受損害的關係。著愛證明,該法律超過憲法上的特別限制。咱注意著頭一修正案著頭一條第八項構成特別限制。 ==結論== 撤銷原判決。 ==外部連結== 美國聯邦納稅人訴訟適格問題研究 * Flast v . Cohen [[分類: 待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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