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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的、社會佮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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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的、社會佮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閣稱「A 公約」,是第二千兩百 A ( XXI ) 號決議,伊承諾其締約方致力佇咧向毋是自治領土佮託管領土佮個人授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包括勞動權佮健康權、受教育權佮適當生活水平權。是聯合國通過的國際人權公約,包括序細佮五个部份,把它三十一條。伊佮《公民權利佮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共同的序大佮關於人民自決權的規定,是國際人權憲章體系的第二个文件。

公約(佮其任擇議定書)佮《世界人權宣言》( UDHR ) 和《公民權利佮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CCPR ) 做伙的,包括後者的第一任擇議定書佮第二任擇議定書攏是國際人權公約的一部份。

該公約由聯合國經濟、社會佮文化權利委員會監督。

一九四八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開始起草國際人權公約。一九五空年,第五屆聯合國大會審議人權委員會提交的干焦保護個人的公民權利佮政治權利的公約草案。大會認為這一公約草案無全面,無包括《世界人權宣言》的全部內容,沒有對經濟、社會佮文化權利予以保護,要求人權委員會對草案來進行補充佮修正。鑑於公民佮政治權利佮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誠歹共用一套監督機構,一九五二年,第六屆聯合國大會決定由人權委員會起草兩个人權公約,一个包括公民佮政治權利,另外一个包括經濟、社會佮文化權利。一九五四年,人權委員會將《經濟的、社會佮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草案》(同時提交的猶閣有《公民權利佮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草案》)提交第九屆聯合國大會審議。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第二十一屆聯合國大會第二千兩百 A 號決議通過,開放各國簽字、批准佮加入。一九七六年一月初三生效 .。截至二空一八年九月,《 盟約》將有一百六十九个締約方。包括美國在內的另外四个國家已經簽署猶毋過猶未批准該公約。

公約締約方

注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 《公約》文本
  • 簽署國和締約國
  • 公約的監督機構—— 經濟的、社會佮文化權利委員會

參見

  • 世界人權宣言
  • 公民權利佮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B 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