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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空八年請求公開基地台位址資訊訴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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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空八年請求公開基地台位址資訊訴願案是講台灣環境保護聯盟關注電磁波所產生的公害問題因為按呢來請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會)提供基地台位置相關的資訊。

訴願經過

二空空八年,台灣環境保護聯盟請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基地台設置,佇五月十九予人通傳會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民眾隱私權做理由駁倒轉去,干焦開放予學術研究之用,毋著私部門抑是個人開放申請查閱。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不服通傳會該處分因為提出訴願,認為講:

  • 理由一:電信業者設置基地台位址,並非自然個人之隱私權,所以非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對象(營業秘密的保護應該以民、刑事求償、懲處); 並且
  • 理由二: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提供基地台灣住址具有重大公益目的(保護人民性命、身體健康彼必要), 所請求亦非屬職業上祕密,通傳敢會當拒絕提供。

通傳會做出答辯,認為講:

  • 針對理由一:電信業者定向自然人承租土地抑是建物,毋過一般人著愛照基地台設置地點查著土地抑是建物所有權人姓名等個人資料,屬於「真資識別這个個人之資料」。
  • 針對理由二:有關基地台的設置佮分佈,無一定會當憑肉眼即可知影,並且保障基地台位置的選定佮分布無公開,會當避免競爭對手使用無正方法阻礙、妨害基地台設置,屬於電信業者之營業秘密。
  • 這馬並無可信證據真資證明行動通信電磁波有害人體健康,若是公開資訊致使抗爭,會妨害電信發展這一公共利益。

二空空九年三月六號,通傳會發函通知電信公司參加訴願程序。二空空九年四月二十七號,通傳會發函詢問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所請求的資料屬於「無含詳細的地址抑是座標」的區域性資訊,抑無就是「詳細的地址抑是座標」之完整性的資訊。

二空空九年六月十七號,通傳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營業秘密法佮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範,考量基地台設置地點的詳細資料,屬於電信業者的營業秘密。並且基於消費者權益之考量,提供查詢地點行動通信服務信號品質,毋提供基地台的所在。

後壁的影響

經過這改的請求,通傳基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佮《通訊傳播基本法》的規定,設立了「電台地理資訊的系統」,共公眾使用的電信基地台、廣播佮電視訊號發射站全部上網予民眾查詢,總數欲倚六萬筆。此舉得著環保團體的肯定,煞也引發電信業者的反彈,認為通傳會此舉會激化民眾的抗爭行為,予通訊傳播的基礎建設閣較困難。通傳會發言人李大嵩表示,這是為著欲予消費者了解服務的範圍,毋是揭露基地台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