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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羅爾訴阿拉巴馬大南方鐵路公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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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羅爾訴阿拉巴馬大南方鐵路公司案(一千八百九十二)是美國衝突法(閣號做國際私法)的重要案例,法院認為愛適用侵權行為發生地的法律,非契約訂定地的法律。 ==事實== 卡羅而是阿拉巴馬大南方鐵路公司的火車擋車手(貝克曼), 阿拉巴馬州至密西西比州的貨運火車頂,因為兩台車之間的聯結器斷去,致使卡羅著傷(佇咧密西比境內)。 證據顯示,該連結器具有缺陷,此外,部份的員工應檢查該連結器煞無檢查,具有過失。 ==相爭點== 佇密西西比發生的意外事故,敢有適合阿拉巴馬州倩責任法? ==先例== 根據普通法,若是過失佇咧原告的同事(fellow servants), 毋是雇主,被告無需要負責。 根據阿拉巴馬州倩責任法,造成損害的過失行為,阿拉巴州若發生因為,無論損害結果佇佗位發生,攏會當看阿拉巴州得著賠償。根據格林訴州政府案,無論死亡結果發生佇啥物所在,謀殺行為應該依行為地之法律論處。 ==理由== 無任何的案例,支持原告適用阿拉巴馬州倩責任法的主張,顛倒有兩个案例採取無仝見解。 是毋是會當提起訴訟,決定佇損害發生的地點以及時點,阿拉巴馬州的法律,並無法度適用其他州。 格林訴州政府案應該愛適用佇刑事案件,啊若非本案。 原告主張阿拉巴馬州倩責任法已經成做倩契約的一部份,此種見解亦無法院採用。該當是毋是契約條款,而且密西比州有權制定無仝阿拉巴州的法規。 ==結論== 推翻原判決閣發回下級法院重審。 [[分類: 待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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