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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

出自Taiwan Tongues 台語維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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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英語:Fair use), 是著作權法的一个概念,允准人佇某寡情形下,嘛無需求著作權所有的同意,就會當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部份內容。「合理使用」這个概念佇美國等等濟濟國家的著作權法內底攏存在。合理使用試圖佇著作權所有人的利益佮公眾利益之間揣著平衡,佇咧兼顧原創者利益的同時閣鼓勵新的創造。

合理使用是一種製作無經授權的複製品,以用做一定的保護性的目的權利。主要包括學術上的使用、教育、寫報導、抑是寫評論。但是遮嘛有一寡限定條件,就是所使用的部份相對作品的總篇幅度來講較短,而且袂有損害𪜶的作品的擁有人的經濟利益。

國際上對合理使用的判定大體上依據的是「三步檢驗標準」:

一 . 著愛限佇某一種特殊情況二 . 袂當佮受著保護的作品或者是版權持有人的正常利用相觸三 . 不得損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大眾對合理使用的認知錯誤

佇咧 YouTube 上,上捷看的錯誤是佇家己影片內底使用伊人內容,然後佇影片註解中拍上「我並無擁有這个內容的版權,內容版權屬於這个內容的有的人」來以防版權糾紛。真濟人叫是講按呢做,就會當達到所謂的合理使用,但是事實並無盡然。為此,YouTube 嘛提醒這款行為嘛是違反合理使用原則。

部分國家抑是地區的具體法律規定

美國法律中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概念起源佇一七九空年制定的第一部美國版權法。現行美國版權法(十七 USC)中有關合理使用的部份挽錄如下(§ 一百空七):


佇第一百空六條佮一百空六 A 之規定外,對作權保護作品的合理使用,無論是通過複製、錄音抑是其他任何上述規定中所講的手段,來用做批評、評論、新聞報導、教學(包括佇咧課堂頂頭分發多份的複製)、 學術交流抑是研究之目的,無屬於侵權。確定任何一特定案例敢是屬於合理使用的時陣,著愛考慮著下列的因素:


一 . 按呢用的目的佮性質,包括這種使用是有商業性質或者是為著非營利的教育目的;

二 . 有版權作品的性質; 三 . 仝規个有版權的作品比所使用的內容佮數量;以及四 . 這款使用對有版權作品的藏佇市場抑是價值所產生的影響。

中華民國法律中的合理使用

民國十七年(一九二八年)頭擺制定。現行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了著作財產權的限制,除了第六十五條規定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以外,第六十五條前各條規定需要佇合理範圍內著愛使用,啊若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受限制的各種狀況,是屬於廣義範圍內底的合理使用概念。

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著作權合理使用之說明如下:

一 . 身心障礙族群適用著作權法合理使用情形之說明二 . 選舉活動利用別人著作之說明三 . 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伊人著作

第四十八追一條

中央抑是講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抑是供公眾使用的圖書館,足重製下列已經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挽愛:


一 . 照學位授予法編寫的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經取得學位者。

二 . 刊載佇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三 . 已經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抑是研究報告。

第四十九條

以放送、攝影、錄影、新聞紙、佇網路佮其他的方法為時事報導者,佇咧報導的時陣必要範圍內底,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著作穡。

第五十條

以中央抑是地方機關抑是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佇合理的範圍內底,足重製的、公開播送抑是公開傳輸。

第五十二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抑是講其他當當目的之必要,佇合理的範圍內底,著愛引用已經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五十三條

已經公開發表之著作,著愛做視覺障礙者、聽覺講機能障礙者以點字、附加手語翻譯抑是文字重製之。以增進視覺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福利為目的,經過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抑是團體,好得錄音、電腦、口述影像、附加手語翻譯抑是其他的方式利用已經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視覺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使用。

第五十五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無對觀眾抑是聽眾直接抑是接收取任何費用,而且無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就愛佇活動中公開喙述、公開播送、公開搬抑是公開演出𪜶人已經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六十一條

載佇咧新聞紙、雜誌抑是網路頂懸有關政治、經濟抑是社會上時事問題的論述,著愛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抑是由廣播抑是電視公開播送,抑是網路頂懸公開傳輸。但是註明無許轉載、公開播送抑是公開傳輸者,無在此限。

第六十二條

政治抑是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佮中央抑是地方機關之公開陳泗治,任何人著利用。就專工專工之演講抑是講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該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第六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伊人著作者,應該愛明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按呢出名叫做人,除不具名著作抑是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的方式為之。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無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敢是合佇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抑是其他合理使用的情形,應審啉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掠準是判斷之基準:


一 . 利用之目的佮性質,包括係做商業目的抑是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 . 著作之性質。 三 . 所利用之質量佮其在規个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 利用結果對作穡藏佇咧市場佮價值之後價值。

著作權人團體佮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著愛為前項判斷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著愛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的合理使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界定了合理使用,摘錄如下:

第二十四條佇下列的情形下使用作品,會當綴著作權人許可,無向其支付報酬,但是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抑是姓名、作品名稱,並且袂使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嘛一直無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 一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抑是欣賞,使用伊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抑是說明某一問題,佇作品當中適當用伊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 .(三)為報導新聞,佇咧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是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抑是放送其他的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的、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放送的除外; 五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抑是共放送佇咧公眾集會頂頭發表的講話,但是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放送的除外; 六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是科學研究,就共翻譯、改編、彙編、放送或者是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抑是科研人員使用,毋過袂當出版發行; 七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佇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做陳列或者是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無向公眾收費用,也無向表演者支付報酬,而且袂當營利為目的; 十 .(十)對設置抑是陳列佇咧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畫畫、攝影、錄影; 十一 .(十一)共中國公民、法人猶閣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做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佇咧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會當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實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佮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參考資料

延伸閱讀

外部連結

  • U . S . Copyright Office Fair Use Index , a searchable database of notable fair use cases in U . S . federal courts
  • The Fair Use / Fair Dealing Handbook , a compilation of national statutes that explicitly refer to fair use or fair dealing
  • CHEER , a repository of copyright educational resources for higher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