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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級戰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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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級戰犯(英語:Class-A War Criminal)通常指第二次世界大戰了後,由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所裁定的,犯有「破壞和平罪」(英語:Crimes against Peace,抑是「反和平罪」)的主要戰爭罪犯。 嚴格意義上,甲級戰犯指佇紐倫堡審判佮東京審判中,由歐洲國際軍事法庭佮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分別根據《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六條(甲)項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五條(甲)項審判(即憲章原文中的 ( a ) 項,因為按呢甲級戰犯嘛予人號做A 級被犯), 犯有「破壞和平罪」的主要戰爭罪犯。這類佇正式國際文件內底「主要戰爭罪犯」佇咧學術著作佮新聞報導內底嘛因此慣勢講號做「甲級戰犯」。 𪜶做為戰爭的領袖、組織者、鼓動者抑是講對犯,負責策劃、執行計畫抑是秘密計畫,佮發動侵略戰爭抑是違反國際條約之戰爭。

甲級戰犯一般由國際法庭審判,猶乙、丙級罪犯通常由犯罪地國國內法庭審判。紐倫堡審判中,攏總有二十二名被告以破壞和平罪被起訴,十二人被判有罪。東京審判中,攏總有二十八名被告以破壞和平罪被起訴,最終有二十五名被定罪,其中七个人去予人判死刑,十六人被判無期徒刑,另外有二人分別被判二空年佮七年徒刑。一九五二年《舊金山佮約》生效了後,日本國會陸續通過了濟个對戰爭犯罪受刑者減刑、赦免的決議,沓沓釋放了猶原服刑的十三名甲級戰犯。一九七八年,十四名甲級戰犯以「昭和殉難者」身份合祀佇靖國神社。此後參拜靖國神社問題成做影響日本佮四周邊中國、韓國等戰爭受害國之間的重要政治議題。「甲級戰犯」嘛因此往過特指佇東京審判中的日本國家領導人戰犯。

定義

《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中關於管轄權的規定:

《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基本沿用著紐倫堡審判的《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干焦佇咧幾位文字。其中「甲級戰犯」所做對應的「破壞和平罪」加入去矣「經宣戰抑無經宣戰之」的修飾。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被告名單

頂頭二十八人佇一九四六年四月二九予人起訴。二十八个人內底,大川周明因為梅毒引起的精神病予以無起訴處分,永野修身佮松岡洋右佇判決前病死。其他二十五人的判決佇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十二號宣佈,其中松井石根雖然予人控甲級戰犯毋過最後判決是乙級戰犯,因此最後確定的侵略戰犯總共就二十四个人,毋過松井石根猶原被判決了死刑。

判決

絞刑(死刑)

終身禁起來

有期徒刑

判決前病死

  • 永野修身(一九四七年一月五號歿)
  • 松岡洋右(一九四六年六月二十七號歿)

免除追訴

  • 大川周明(因為有梅毒引起的精神疾病去予人免起訴)

合祀佇靖國神社的甲級戰犯

一九七八年,靖國神社欲以下十四个人作為昭和時代的殉難者合祀。

袂當起訴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裁判的甲級戰犯嫌犯

註解

參考文獻

參見

  • 第二次世界大戰
  •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
  • 乙級戰犯
  • 岫鴨監獄